1适用范围
适用于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2认证依据标准
相应的国家强制性产品标准。
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认证模式
实施家用燃气具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等相关要素、对获证后监督各方式进行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根据产品类别、产品结构、工作原理、燃气种类等划分单元。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产品检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5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5.2 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认证实施
6.1 产品检验
6.1.1 产品检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资料审核后制定产品检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产品检验方案包括产品检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6.1.2 产品检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求。
通常,产品检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认证机构应依据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产品所用关键零部件清单及相关要求。
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非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可被接受或承认的自愿性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产品检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6.1.3 产品检验项目
产品标准中的相关安全条款
当对标准中部分检测项目有所调整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6.1.4 产品检验的实施
原则上,产品检验应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检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湖性。
在不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接受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
在不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应管理程宁,由指定实验室派出检测人员按标准要求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性、正确性、可追溯性。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6.1.5 产品检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产品检验报告格式。
产品检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产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产品检验报告。
6.2 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应在产品检验合格后进行,必要时也可和产品检验同时进行。
6.2.1 基本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
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立实施有效保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的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对初始工厂检查的时机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6.2.2 检查要求
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按照认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进行检查。工厂现场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6.3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6.4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7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
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力,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产品检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
7.1.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检测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2.1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应覆盖所有获证类别。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2.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现场抽样检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生产企业应将样品送至指定实验室检测。
认证机构也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应管理程序,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抽取样品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3.1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应按一定比例覆盖获证产品。
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对从市场抽取的样品予以确认。
7.3.2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釆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和监督方式,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原则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适当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跟踪检查的结论、抽取样品检测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阶。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8认证证书
8.1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8.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获证后,如果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安全结构、关键零部件等)影响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时;或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并获得批准/完成备案后,方可实施变更。
8.2.1 变更委托和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变更的具体要求,包括认证变更的范围和程序。
对于隶属同一生产者的多个生产企业的相同产品、相同内容的变更,认证委托人可仅提交一次变更委托,认证机构应对变更涉及的认证证书予以关联使用。
8.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如需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应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检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作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8.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扩展产品的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扩展产品有关技术资料,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差异,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并针对差异做补充试验或对生产现场产品进行检查。核查通过的,由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检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作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
8.5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9 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9.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式样如下图所示:
9.2 标注方式
可采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或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认证标志。
10收费
认证收费项目由指定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指定认证机构公布的收费标准收取。
11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应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所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2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实施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4)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5)样品检测要求(包括产品检验、生产现场/市场抽样检测、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
(6)初始工厂检查及获证后监督要求(包括工厂检查的覆盖性要求(含产品类别的划分)、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质量控制检测要求、0DM/OEM模式的工厂检查要求、监督频次、抽样检测或检查的相关要求等);
(7)认证变更(含标准换版)的要求;
(8)关键元器件清单;
(9)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
(10)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