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规定-CCC认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认证中心
2024年12月21日星期六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1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获得公司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客户,在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时所应遵守的规定。

2编写依据

以下与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客户应予以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17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认监委2018年第10号公告)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CNCA-00C-001-2008)

CNCA-C24-0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燃气器具》

公司CGAC-C240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家用燃气器具》

当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时,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3文件归口部门

本文件的制、修订和管理由公司管理部负责。

4获证方应承诺

4.1获证方应承诺按照双方认证时确定的标准、技术要求及认证规则/实施规则组织生产和管理,保证获证产品持续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以及认证规则/实施规则的规定要求。

4.2获证方应承诺接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司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3获证方应承诺在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标明的认证产品范围和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使用

5.1.1获证方在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可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宣传相关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获得认证。

5.1.2 获证方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误导消费者认为其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5.1.3 获证方向客户展示的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在单独使用认证证书的部分文件时,应准确地表述其认证范围,避免产生误导或歧义。在将认证证书的副本提供给其他人时,文件应被完整复制。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2.1获证方获得认证的产品发生改变时,应向公司提出申请确认。未经确认的或公司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

5.2.2获证方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法律地位、所有权、组织机构、名称、地址和场所、获证的产品范围及产品一致性的重大变化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并接受可能增加的检查或检验。如未及时通知公司变更情况,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获证方承担。

5.2.3当获证方提出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申请时,公司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公司确认合格后,出具认证证书。

5.3认证依据的更改

5.3.1当认证标准、技术要求和实施规则发生更改时,公司必须及时通知获证方,说明更改原因、生效日期及更改内容,并告知获证方根据需要应提供的认证材料和对其进行补充检查的具体要求。

5.3.2获证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认证材料及补充检查的相关准备,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公司。当获证方符合变更后的认证依据时,公司应重新颁发给获证方认证证书或附件。

5.3.3当获证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更改,或者获证方错过了接受机会,或者补充检查的结果不符合要求,除非公司另有决议,否则将在相关规定生效之日起,获证方的相关认证证书将不再有效。

5.4认证证书的暂停/撤消/注销

5.4.1获证方应遵守公司有关认证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销和注销的规定。当获证方提出注销认证证书或扩大、变更认证范围时,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将证书及附件(含副本)的原件一并交还公司,办理相应手续。当获证方证书被撤销时,需将证书及附件(含副本)的原件一并交还公司。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5.4.2获证方获得认证的产品被暂停、注销或撤销认证时,公司将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获证方,并说明原因及日期。获证方应根据《通知书》的内容,立即停止相应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并停止发放带有与《通知书》内容一致的相应认证标志的所有文件和宣传资料。

5.5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5.5.1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5.5.2获证方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申请延续认证。逾期不申请延续认证的,证书有效期届满时按失效处理。

6认证标志

6.1获证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6.1.1获证企业须建立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6.1.2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6.1.3对不合格产品、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6.1.4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6.1.5接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乙方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2获证方应建立CCC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标准规格CCC标志、印刷/模压CCC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并接受相关方的监督检查。
6.3标准规格CCC标志的购买

6.3.1公司承担家用燃气器具CCC认证产品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代购工作。CCC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规定执行,CCC标志尺寸规格及价格见附件。
6.3.2CCC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购买以生产企业为单位,同一生产企业所购买的CCC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可使用在该企业生产的在公司获证的CCC产品上。
6.3.3生产企业购买CCC标准标志时,在公司认证系统里填写并提交购买申请。
6.4认证标志的加施

6.4.1标准规格CCC标志加施位置

统一印制的CCC标准规格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时,其CCC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6.4.2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加施管理
6.4.2.1印刷/模压标志的规格
应按照椭圆型长短轴外直径比例8:6.3加施,具体图形比例见下图。



名称
A
A1
B
B1
例值
8
7.5
6.3
5.8


6.4.2.2印刷/模压标志的颜色

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CCC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6.4.2.3印刷/模压标志的加施位置
CCC标志应当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时,其CCC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6.4.2.4印刷/模压标志的加施要求
CCC标志可按照基本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且确保认证标志图案的清晰可识。
7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的监督

7.1公司根据认证标准、技术要求和实施规则等相关要求,对获证方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检查。

7.2当公司发现获证方未按规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时,公司有权按有关规定执行,包括要求获证方中止上述行为、消除造成的不良影响、并在公开媒体上发布澄清声明。对未按要求及时纠正的,公司应暂停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7.3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4公司通过网站发布认证公告,包括认证批准、暂停、注销、撤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情况。

7.5公司将加强对CCC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获证企业正确使用CCC标志,落实认证机构主体责任。


附件1、CCC标志尺寸规格及价格
附件2、CCC标准规格标志申购表